不是,追偿权和不当得利是有区别的。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须有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举例: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就是“追偿权”。
由此可见,追偿权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它们是有区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七百条、第九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