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6 18:40:25
一般债权是否可以质押,我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通常认为一般债权也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民法典》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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