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案例】
江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廖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江某为廖某出具了欠条。江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江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
廖某多次催要,江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廖某又向江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江某还款,江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廖某经了解,原来江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2万余元。
江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故欲放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江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江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
【解析】
一、江某与廖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江某负有按期清偿借贷本金利息的义务;廖某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江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江某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对方某享有债权,损害了廖某的债权,廖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这个债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关系到其他债权的债务人时,如果其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使其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其行为就是违法的。
三、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原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