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交易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2015年9月23日,某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后改名为某泌尿外科医院。在逃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的广告形式,吸引患者上门求诊。
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医院任医务科长,负责处理医疗纠纷;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医院任外科手术医生;被告人蒋某某在该医院任治疗室护士。
被害人杨某学到该医院就诊,被欺诈接收费用较高的手术套餐,共花费医药费22889.46元。术后,被害人杨某学感染便投诉至有关部门。被告人张某某出面安抚被害人并开展协调工作。经市医师协会认定,涉事医师在为患者杨某学提供给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
被害人陈某超到该医院就诊,被威胁、强迫接受高额手术。术后,被害人陈某超进行了相关护理。后因受害人报警,跟医院协商减免费用,被害人最终只缴纳828元。
被害人黄某到该医院就诊。手术医生在为被害人黄某手术进行一半时,趁被害人麻药退去之际,要求被害人增加多项手术,被害人被迫接受,共花费医药费35588.78元。因为该医院有些医生是没有执业医师证,有一些医生做的手术会记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账上,本次手术并非被告人杨某某所做,但实际记在被告人杨某某名下。
2019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抓获。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