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假释期犯诈骗罪,应当撤销假释,然后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诈骗数额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腊某某以“李某某”之名分别冒充某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某某县政法委副书记等国家工作人员,在取得被害人克某某、高某某、尹某某、余某某、尹某的信任后,多次以钱包丢失需要接待为由,向五被害人借钱,共骗取五被害人人民币11800元。
【判决】
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腊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人民币1180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腊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腊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腊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腊某某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