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我国法律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案例】
2009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朱某(在逃)预谋盗窃摩托车,二人遂乘车从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来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当日晚18时许,二人窜至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某某小区20号楼下,发现被害人马某停放在楼下的某某牌电动车一辆和某某二轮摩托车一辆,便由刘某望风,朱某用自带工具将摩托车和电动车的钥匙插孔撬坏,二人准备将两车推走时被人发现,被告人刘某被当场抓获。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09]字第0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涉案赃物价值9875元。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盗窃时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