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因此,对于出现交通事故之后,在报警的时间上是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需要及时进行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