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没有时间的限制。
根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例】
韩某某与李某某于1987年认识恋爱,并于198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三女一子。
2001年,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三层楼房。
【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李某某和韩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三层楼房因为没有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告知双方等产权清晰后可以另行起诉。
11年后,2012年6月,李某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三层楼房未分割为由,再次将韩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这套三层楼房。
李某某在离婚十年后,请求法院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这套三层楼房,且该楼房两人至今未书面协商处理过,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毁灭,李某某和韩某某仍然对楼房保持着原来的共有状态,所以,无论离婚多久,都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