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人后债权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