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4 11:23:2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且有两个以上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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