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