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包括以下这些权利:
1、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停止侵害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恢复价值请求权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