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各项约定失效,合同不需要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