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