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09 17:33:40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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