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人以出质财产的价值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