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5、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6、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7、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