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不能擅自质押股权。《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