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