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8 02:58:47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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