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拆迁时不能获得征收房产的补偿,但是其所受的损失可以由房屋的出租人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此,房屋拆迁症候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不能获得该补偿。此时属于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