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