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迟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的,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如果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如果是施工单位造成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