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补救方式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事实的出现有权解除合同,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出现哪些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出现哪些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情形,一方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使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更为明确。这对那些标的数额比较大、履行期限比较长的合同尤为重要。
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或当事人不愿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属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时,本着不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尽量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并就合同的解除及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提出积极的解决建议,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取得对方的同情和理解,最终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切忌对合同的履行不管不问或擅自单方解除合同。
3、当出现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同时,为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纠纷,应注意取得、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据及合理催告的证据等。
4、在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异议,认为对方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