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