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