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被继承,同时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其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质,实行“一户一宅”原则,若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曾有房屋但房屋坍塌、灭失、被拆除,宅基地赖以依附的遗产房屋不复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回归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被继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