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