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哪些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8 20:58:21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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