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配的。但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体力或脑力劳动),故该增值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畴,既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也实现了对公司股权增值收益的分割目的,离婚时,应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