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不做特别约定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