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