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