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此,即便父母离婚时明确约定了一方不支付抚养费,那也不能免除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当出现上述情形,导致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法承担抚养责任时,被扶养人可依法要求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