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在不动产证上加名成功的一方,如无特别协议则成为相应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在离婚时,房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