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