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如果员工履行了竞业禁止协议,单位超过三个月没有支付补偿金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或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