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