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