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并没有要求是要求谅解书,而是必须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以确保假释罪犯的顺利交接,防止脱管、漏管,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