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6 13:25:05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可以拒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被告人不同意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要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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