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职务侵占案件进行立案后会进行侦查,侦查结束后移送到检察机关,而案件的定性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的会改变案件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