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约定优先;第二,无约定的,看是否需要运输,第一承运人处为交付地点;第三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所在地,不知道地点的,为出卖人营业地。
《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四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