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合同转让不得牟利。在计划经济时代,转让合同牟利的,被视为“投机倒把”的行为,是绝对予以禁止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这种束缚早已被市场经济打破。合同转让牟利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对此,法律似乎也无能为力,因为这种转让牟利似乎也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加快商品流通速度有着积极的促动作用,而且,在排除牟利暴利的情形下,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意志表达自由而且真实,又没有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似乎没有否定其效力的必要。
对此,《担保法》则作出了相对松动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以债仅作为质押的标的。这也就意味着,债仅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既然是交易,当然可以牟利了。从《担保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虽然它没有相对明确的表述,但对“合同转让不得牟利”是已经突破了它本有的涵义了。同时,允许合同的有偿转让,是符合合同法鼓励、促进交易的价值目标的。
所以,合同转让是可以牟利的。但不得牟取暴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