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后,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对于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时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金罚则的计算方式简便易行,而计算当事人因信赖利益发生的损失比较繁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当立约定金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同时适用。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订立而交付的,不论守约方是否发生信赖利益损失,只要合同未能订立,非守约?方都要双倍返还;而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有过错、信赖利益损害及因果关系等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