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