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