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31 23:56:47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即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的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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