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区域内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具体指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迁入本省各区域的变更登记、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等车辆登记相关业务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是:
第一、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1.本省户籍人员;
2. 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4.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5.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第二、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
第三、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
第四、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指标:
1.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2.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
3.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