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本村委会同意;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三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